拼音zhǔ wén
注音ㄓㄨˇ ㄨㄣˊ
⒈ 指史官。
⒉ 主持考试。
⒊ 用以称主考官。
⒋ 掌管文书;撰拟文稿。
⒌ 用以称掌管文书的人员。
⒍ 谓诗文不直陈而用比兴。
⒎ 法律用语。旧时诉讼判决书上记载判决结论的第一段文字。
⒈ 指史官。
引南朝 梁 刘勰 《文心雕龙·史传》:“轩辕 之世,史有 仓頡。主文之职,其来久矣。”
⒉ 主持考试。
引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通榜》:“贞元 十八年, 权德舆 主文。”
⒊ 用以称主考官。
引唐 黄滔 《翰林薛舍人启》:“滔 伏以十一日纔除主文。”
宋 吴自牧 《梦粱录·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》:“如卷子考中,发过别房覆考,如称众意,方呈主文。”
⒋ 掌管文书;撰拟文稿。
引《红楼梦》第十五回:“﹝ 旺儿 ﹞急忙进城,找着主文的相公,假託 贾璉 所嘱,修书一封,连夜往 长安 县来。”
《醒世姻缘传》第十七回:“凭那些六房书办胡乱主文,文书十件上去,倒有九件驳将下来。”
⒌ 用以称掌管文书的人员。
引清 王应奎 《柳南随笔》卷五:“前 明 之季,吾邑有 张景良 者,少为巡捕衙书佐长,而从人幕中为主文。”
⒍ 谓诗文不直陈而用比兴。参见“主文譎諫”。
引章炳麟 《序<革命军>》:“嗟乎!世皆嚚昧而不知话言,主文讽切,勿为动容。”
朱自清 《经典常谈·诗经》:“不直陈而用譬喻叫‘主文’,委婉讽刺叫‘譎諫’。说的人无罪,听的人却可警诫自己。”
⒎ 法律用语。旧时诉讼判决书上记载判决结论的第一段文字。
⒈ 法律上判决文的第一段,记载判决结果与适用的法律。
1., 凶格,主文书口舌是非,经官动府,词讼不利,音信沉溺不到。